吉林工商学院理论学习资料
2024年 第1期
党委宣传部 2024 年 01 月 25 日
目 录
1.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 130 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1
2.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强调 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 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汇聚强大力量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16
3.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22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6
5.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 李希主持会议...............71
6.永远在路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77
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3 年 12 月 26 日 上午)
习近平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中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诞辰 130 周年。
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理论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开拓者、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奠基者,是近代以来中国伟大的爱国者和民族英雄,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是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改变自己命运和国家面貌的一代伟人,是为世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伟大国际主义者。
毛泽东同志出生的那个年代,由于西方列强入侵和封建统治腐败,具有 5000 多年文明历史的中国已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救亡图存、振兴中华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梦想。为了拯救民族危亡,中国人民奋起反抗,仁人志士奔走呐喊,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接连而起,各种救国方案轮番出台,但都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抵御外敌入侵、反抗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伟大斗争。在这关系国家存亡、民族解放的波澜壮阔伟大斗争中,涌现了一批批人民英雄、民族脊梁,毛泽东同志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一代伟人。
青年时代,毛泽东同志就以“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的壮志豪情,立下拯救民族于危难的远大志向,投身救国救民的伟大事业。为了找到中国的出路,毛泽东同志“向大本大源处探讨”,在反复比较和鉴别中,毅然选择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选择了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崇高理想,从此一生追寻,矢志不移。
毛泽东同志的一生是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的一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打败日本帝国主义,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梦寐以求的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成立后,团结带领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压迫制度,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使中国成为在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大国,积累起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
在几十年艰难而辉煌的战斗生涯中,毛泽东同志为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作出了光耀千秋的历史贡献。
毛泽东同志带领人民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同各国实际相结合才能显示出强大的真理力量。毛泽东同志说,“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在同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并深刻总结中国革命经验的过程中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毛泽东同志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全部工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艰苦斗争中形成了具有中国共产党人鲜明特色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为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基本方面。这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将长期指导我们的行动。毛泽东同志用马克思主义之“矢”射中国具体实际之“的”的伟大实践,为我们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提供了光辉典范。
毛泽东同志带领人民锻造了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建设事业必须由一个先进政党来领导。毛泽东同志指出: “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没有中国共产党人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独立和解放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也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同志是最早一批建立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人之一,参加了党的一大会议,在井冈山斗争时期领导了红军和根据地党的建设。他明确提出要把党的建设作为一项“伟大的工程”来推进,并且成功领导实施了这一伟大工程。毛泽东同志是我们党党的建设理论的奠基人。他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史上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党的建设同党的政治路线的关系,揭示了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为加强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着重强调要从思想上建党,创造了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思想教育的整风形式;创造性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概括形成了党的“三大作风”,成为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在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深刻思考中,给出了第一个答案,那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等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积极探索执政党建设规律,强调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的作风,高度警惕并着力防范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坚决惩治腐败,等等,积累了执政条件下党的建设的初步经验。毛泽东同志亲手缔造的中国共产党,在一次次革命性锻造中不断走向成熟,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成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毛泽东同志带领人民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我们党的初心使命。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毛泽东同志强调,“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国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掌握了自己命运的中国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毛泽东同志指出: “中国的命运一经操在人民自己的手里,中国就将如太阳升起在东方那样,以自己的辉煌的光焰普照大地,迅速地荡涤反动政府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治好战争的创伤,建设起一个崭新的强盛的名副其实的人民共和国。”在党的领导下,新生的人民政权实现和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实现和巩固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阶层人民的大团结。大力推动经济建设,奋力改变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有力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立和发展了包括“两弹一星”在内的强大国防力量,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屡遭外敌入侵的历史,我国国防力量走在世界前列;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尊严,彻底结束了旧中国的屈辱外交,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完整主权的国家屹立于世界东方。古老的中国在人民的手中换了人间,中国人民扬眉吐气,新中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
毛泽东同志带领人民创建了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毛泽东同志指出: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给我们开辟了一条到达理想境界的道路。”在中央苏区和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为建立人民民主主义的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新中国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6 年,我国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开展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中,还探索建立了社会主义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毛泽东同志领导建立的植根中华大地、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民愿望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优越性,不仅在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毛泽东同志带领人民缔造了战无不胜的新型人民军队。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毛泽东同志最早提出并领导武装斗争、创建人民军队工作。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中,他系统解决了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革命军队如何建设成为一支无产阶级性质的、具有严格纪律的、同人民群众保持亲密联系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问题。他规定了人民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唯一宗旨,规定了党指挥枪的原则,确立了政治建军原则,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执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和瓦解敌军的原则,形成了一套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方针和方法,系统提出了建设人民军队的思想,制定了一系列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为人民军队打败国内外异常凶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根本指引。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深入探索人民军队建设新的特点规律,提出必须加强国防,建设现代化革命武装力量和发展现代化国防技术的重要指导思想,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确立中国大国地位、维护中华民族尊严提供了坚强后盾。毛泽东同志亲手缔造的人民军队,成为忠诚于党、忠实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力量,成为完全彻底为中国人民奋斗的子弟兵,是保证国家独立、人民幸福、国防巩固的坚强柱石。
毛泽东同志把自己的一生献给党和人民,留下了永志后人的崇高精神风范。毛泽东同志展现出一个伟大革命领袖高瞻远瞩的政治远见、坚定不移的革命信念、勇于开拓的非凡魄力、炉火纯青的斗争艺术、杰出高超的领导才能、心系人民的赤子情怀、坦荡宽广的胸怀境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赢得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爱戴和敬仰,毛泽东同志的崇高精神风范永远是激励我们继续前进的强大动力。
同志们、朋友们!
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事业,由于中国是在极为落后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前进道路上出现这样那样的曲折和失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的认识,必须有一个过程。必须从实践出发,从没有经验到有经验,从有较少的经验,到有较多的经验,从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到逐步地克服盲目性、认识客观规律、从而获得自由,在认识上出现一个飞跃,到达自由王国。”不能否认,毛泽东同志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中走过弯路,特别是发动和领导“文化大革命”这个严重错误。对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功过,我们党已经作出了全面评价,他的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他的错误是一个伟大的革命家、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所犯的错误。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解决了正确评价毛泽东同志和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根据新的实际和历史经验确立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道路这两个相互联系的重大历史课题,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长征。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大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状况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
同志们、朋友们!
对毛泽东同志的最好纪念,就是把他开创的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这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未竟事业,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新征程上,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历史自信、把握历史主动,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要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历史主动精神。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聚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智慧和力量,才能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我们要坚持人民是创造历史根本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始终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自己命运的主人,享有更广泛、更真实、更便捷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要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让每一位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创新创造者都有梦想成真、人生出彩的机会。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各项民生事业,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解决好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躬身实践中,增进群众感情、把准群众脉搏、精准服务群众,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把工作做到人民群众心坎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使中国式现代化拥有最可靠、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源泉!
要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马克思主义,大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自觉用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是我们党把握历史主动、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成功之道。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远不会完结。中国式现代化为党的理论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提出了新的更加艰巨繁重的任务。我们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入探索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律,不断回答实践遇到的崭新课题,以理论创新引领实践创新。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需要全党共同努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增强坚持真理的勇气、探索真理的劲头,开动脑筋、勤于思考,积极提出真知灼见,为党的理论创新贡献智慧和力量。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要真心拜人民为师,及时总结人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使党的理论真正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要树立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贡献中国智慧。要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不断丰富党的理论创新的思想文化资源。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我们要顺应时代发展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以改革到底的坚强决心,动真格、敢碰硬,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坚决破除一切制约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协同推进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各领域改革,全方位为中国式现代化源源不断注入新的动力。现代化离不开开放,开放成就现代化。我们要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
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劈波斩浪、行稳致远。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走在时代前列,始终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要顺应中国式现代化事业发展新要求,着力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及时更新思想观念,补齐素质短板,提高履职能力,勇立时代潮头,争当事业尖兵,坚决摒弃一切固守旧思维、旧理念、老套路、老办法的懒汉思想,坚决反对一切不担当不作为、推脱躲绕、不思进取的躺平行为。各级党组织要以鲜明态度,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积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要坚持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重实干、做实功、求实效,着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集中到推动发展、服务群众上。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斗争一刻也不能停歇。要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确保我们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全体中华儿女和衷共济、共襄盛举。我们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我们要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国人民有坚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够的能力,坚决防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胸怀天下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既造福中国人民,又促进世界各国现代化。我们将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我们将坚定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我们将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共同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反对保护主义。我们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同各国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国际经济合作打造新平台。我们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的发展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
同志们、朋友们!
一百多年前,毛泽东同志说: “我们总要努力!我们总要拼命的向前!我们黄金的世界,光华灿烂的世界,就在前面!”今天,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伟大事业正欣欣向荣,他们追求的伟大理想正在变成现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只争朝夕、顽强奋斗,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奋勇前进!
(选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强调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为强国建设复兴伟业汇聚强大力量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 12 月 21 日至 22 日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聚焦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对照凝心铸魂筑牢根本、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廉洁奉公树立新风具体目标,按照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重要要求,联系中央政治局工作,联系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带头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总结成绩,查摆不足,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前,有关方面做了认真准备。中央政治局同志与有关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和建议,撰写发言提纲。会上,先听取关于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关于党的二十大以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央政治局的同志逐个发言,围绕会议主题,对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认真查摆、深刻剖析,开诚布公、坦诚相见,气氛严肃活泼,收到预期效果。
中央政治局同志的发言,聚焦 6 个重点。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自觉坚定。二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自觉坚定。三是践行宗旨、服务人民更加自觉坚定。四是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更加自觉坚定。五是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更加自觉坚定,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到自身清、自身正、自身硬。六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更加自觉坚定,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坚持不懈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会议强调,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顽强拼搏、勇毅前行,推动经济恢复发展,圆满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粮食总产再创新高,就业物价总体稳定,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基本完成,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扩大,抗洪灾、化债险、保交楼成效明显,居民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港澳工作继续加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扎实推进,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继续改善。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良好政治生态不断巩固发展。成功举办成都大运会、杭州亚运会,我国体育健儿创造良好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可圈可点。
中央政治局的同志一致认为,一年来的实践再次证明,“两个确立”对于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5 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习近平对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的对照检查发言一一点评、逐一提出要求,并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这次中央政治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得很有成效,达到了接受政治体检、打扫政治灰尘、净化政治灵魂的目的,对中央政治局增进团结、改进工作、担当使命很有帮助。
习近平强调,这次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举措,主题主线突出,目标任务明确,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央政治局要带头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在全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习近平指出,思想统一是政治统一、行动统一的基础。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首先要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在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把握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上融会贯通,以思想理论水平的提高促进政治能力、领导能力的提升。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首先要落实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上,落实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
习近平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要坚持科学决策,就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参与党中央研究重大决策时要认真思考,充分发表意见;对工作中了解到的真实情况,要及时客观全面反映上来,不能只报喜、不报忧。在分管领域和主政地方,要注重发扬民主,鼓励大家畅所欲言;要善于正确集中,把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确意见提炼出来,作出科学决策。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
习近平指出,政治敏锐性是政治站位、政治洞察的综合体现,是提高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重要前提。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中,把握战略全局、掌握战略主动、增强各项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具有见微知著、明察秋毫的高度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分析形势的发展变化和趋势,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准确识别时与势、危与机、利与弊,主动识变应变求变,准确把握先机,有效应对风险,谋定而后动。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都要把准政治方向、落实政治要求。处理解决矛盾和问题时,要注重防范和化解政治风险,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及时消除各种政治隐患,高度重视并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的转化通道,防止非政治性风险转化为政治风险。
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我们共产党人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高质量发展,反对贪大求洋、盲目蛮干;坚持出实招求实效,反对华而不实、数据造假;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反对竭泽而渔、劳民伤财。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
习近平指出,团结奋斗是党领导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团结奋斗要靠目标凝心聚力,新征程上我们就要靠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凝心聚力、团结奋斗。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也是一项充满风险挑战、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宏伟事业,必须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紧紧依靠全体人民和衷共济、共襄大业。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善于用党的奋斗目标鼓舞人、激励人、感召人,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满腔热忱地投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来。
习近平强调,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带头走好群众路线,把心系群众、情系百姓体现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各方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难事办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反复性,需要持续用力、协同发力、坚决纠治,从领导机关抓起、领导干部改起,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抓、带头改。
习近平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优势。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始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上为全党树标杆、作表率,从严管好家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抓好分管领域和主政地方的党风廉政建设,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选自 2023 年 12 月 23 日《人民日报》)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零二四年新年贺词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了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全文如下:
大家好!冬至阳生,岁回律转。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祝福!
2023 年,我们接续奋斗、砥砺前行,经历了风雨洗礼,看到了美丽风景,取得了沉甸甸的收获。大家记住了一年的不易,也对未来充满信心。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坚实。疫情防控平稳转段,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一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新型支柱产业快速崛起。粮食生产“二十连丰”,绿水青山成色更足,乡村振兴展现新气象。东北全面振兴谱写新篇,雄安新区拔节生长,长江经济带活力脉动,粤港澳大湾区勇立潮头。中国经济在风浪中强健了体魄、壮实了筋骨。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有力量。经过久久为功的磨砺,中国的创新动力、发展活力勃发奔涌。C919 大飞机实现商飞,国产大型邮轮完成试航,神舟家族太空接力,“奋斗者”号极限深潜。国货潮牌广受欢迎,国产新手机一机难求,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给中国制造增添了新亮色。中国以自强不息的精神奋力攀登,到处都是日新月异的创造。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见神采。成都大运会、杭州亚运会精彩纷呈,体育健儿勇创佳绩。假日旅游人潮涌动,电影市场红红火火,“村超”、“村晚”活力四射,低碳生活渐成风尚,温暖的生活气息、复苏的忙碌劲头,诠释了人们对美好幸福的追求,也展现了一个活力满满、热气腾腾的中国。
这一年的步伐,我们走得很显底气。中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度,传承着伟大的文明。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大漠孤烟、江南细雨,总让人思接千载、心驰神往;黄河九曲、长江奔流,总让人心潮澎湃、豪情满怀。良渚、二里头的文明曙光,殷墟甲骨的文字传承,三星堆的文化瑰宝,国家版本馆的文脉赓续……泱泱中华,历史何其悠久,文明何其博大,这是我们的自信之基、力量之源。
中国不仅发展自己,也积极拥抱世界,担当大国责任。我们成功举办中国—中亚峰会、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一系列主场外交迎来五洲宾朋。我也访问了一些国家,出席了一些国际会议,会晤了不少老朋友、新伙伴,分享中国主张,深化彼此共识。世事变迁,和平发展始终是主旋律,合作共赢始终是硬道理。
前行路上,有风有雨是常态。一些企业面临经营压力,一些群众就业、生活遇到困难,一些地方发生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这些我都牵挂在心。大家不惧风雨、守望相助,直面挑战、攻坚克难,我深受感动。辛勤劳作的农民,埋头苦干的工人,敢闯敢拼的创业者,保家卫国的子弟兵,各行各业的人们都在挥洒汗水,每一个平凡的人都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人民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最大依靠。
明年是新中国成立 75 周年。我们要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实现经济行稳致远。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增强经济活力,以更大力度办教育、兴科技、育人才。要继续支持香港、澳门发挥自身优势,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祖国统一是历史必然,两岸同胞要携手同心,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
我们的目标很宏伟,也很朴素,归根到底就是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孩子的抚养教育,年轻人的就业成才,老年人的就医养老,是家事也是国事,大家要共同努力,把这些事办好。现在,社会节奏很快,大家都很忙碌,工作生活压力都很大。我们要营造温暖和谐的社会氛围,拓展包容活跃的创新空间,创造便利舒适的生活条件,让大家心情愉快、人生出彩、梦想成真。
当前,世界上还有一些地方处在战火硝烟之中。中国人民深知和平的珍贵,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以人类前途为怀、以人民福祉为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此时此刻,夜色斑斓,万家灯火。让我们一起,祝愿祖国繁荣昌盛、世界和平安宁!祝愿大家福暖四季、顺遂安康!
谢谢大家!
(选自 2024 年 1 月 1 日《人民日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 年 12 月 2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 年 12 月 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 年 12 月 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 年 12 月 19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 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
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 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选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人民日报》)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
李希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8 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2023 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着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有力引领保障新征程开局起步。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 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在毛泽东同志当年给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第一个答案基础上,给出了第二个答案,那就是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我们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认识,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系统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
习近平指出,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九个问题,即: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跳出历史周期率为战略目标,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把党的自我革命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严密,把每条战线、每个环节的自我革命抓具体、抓深入。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总的要求是,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强化对反腐败斗争全过程领导,坚决支持查办腐败案件,动真碰硬抓好问题整改。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习近平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反腐败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必须永远吹冲锋号。要持续盯住“七个有之”问题,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要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习近平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
习近平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习近平强调,要持之以恒净化政治生态。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坚决防止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促进政治生态山清水秀。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习近平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肩负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必须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要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筑牢政治忠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同党中央同心同德,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转化成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要坚持原则、勇于亮剑,敢斗善斗、担当尽责,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打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李希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总结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瞻远瞩、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是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 1 月 8 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8 日下午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报告。
(选自 2024 年 1 月 9 日《人民日报》)
永远在路上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
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
踏上新征程,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发出号召——
“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制胜之道——“我们只有勇于自我革命才能赢得历史主动”
2023 年年终岁尾,北京中南海怀仁堂。
中共中央政治局一连两天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成绩,查摆不足,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优势。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始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上为全党树标杆、作表率”。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的重要讲话,体现以上率下持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明确要求。
成其身而天下成,治其身而天下治。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伟大事业掀开新篇章,伟大工程更须开创
新局面。
秉持“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自觉,警醒全党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党的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来到中国革命“胜利的出发点”延安。
在杨家岭毛泽东同志旧居里,一张泛黄的照片吸引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目光。那是 1945 年 7 月初,毛泽东同志到机场迎接前来考察的黄炎培一行。
当年,在延安的窑洞里,黄炎培提出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同志给出第一个答案,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如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中给出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
此次延安之行,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 “勇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伟大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政治保障,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
面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冷静清醒。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说: “大党大国,既是我们办大事、建伟业的优势,也使我们治党治国面对很多独有难题。”
几天后,在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提出一个重大论断: “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何为大党独有难题?
“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都是我们这个大党必须解决的独有难题。”
2023 年 1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以“六个如何始终”作出深刻分析。历史重大关头,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常怀忧虑、居安思危,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检视自身,彰显强烈的历史自觉和使命担当。深知“强大的政党是在自我革命中锻造出来的”,不断在实践基础上深化对管党治党的规律性认识——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午,党的生日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
谈及理论创新要及时科学解答时代新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在世界马克思主义政党命运比较和我们党长期执政面临的现实考验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的规律性认识。
从在党建领域鲜明提出“自我革命”,到强调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 ;从提出“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两个革命”重要论述,到突出强调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四个伟大”中的决定性作用……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鲜经验,提出了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论断并形成战略思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要求格外醒目,这是这一表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
如何推进这一“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
“健全这个体系,需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习近平总书记指明路径要求。
实践不断扩展,认识不断深化。
2023 年 6 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并用“十三个坚持”进行系统总结和集中概括。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以一系列原创性成果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确保党依靠自我革命始终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冬日时节,阳光铺洒在江苏盐城市建军东路新四军纪念馆。2023 年 12 月 3 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结束上海考察返京途中,专程来到这里参观。
展厅墙上镌刻的“吃菜要吃白菜心,当兵要当新四军”的民谣,记录着抗战时期军民合力共筑拦海大堤故事的宋公碑……总书记感慨道: “民心向背决定着历史的选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得民心者得天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 “进行自我革命也要注重依靠人民,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帮助解决自身问题。”
因为“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所以无惧人民监督;因为“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所以敢于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映照着颠扑不破的真理——“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唯有“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方有“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无畏勇气。始终将人民作为立党兴党强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将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的勇气所在、底气所在、动力所在。
标本兼治——“打出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
党的二十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广西代表团,同大家一起讨论党的二十大报告。
回顾全面从严治党的波澜壮阔历程,习近平总书记感慨地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十年磨一剑’的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推进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十年下来,我们这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是载入史册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最后一章正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字里行间展现出一个大党面向未来、继续自我革命的决心魄力。
保持高压态势,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 年 12 月 11 日,随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这条“一句话新闻”的发布,该网站 2023 年公开发布的“落马”中管干部已达 45 人。
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密集发布的“打虎”信息,展现将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到底的坚定意志。
从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到严查重点问题、紧盯重点对象,系统整治重点领域,再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攻坚战持久战持续发力;
从严查“四风”问题,到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再到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金色名片”越擦越亮;
从聚焦“国之大者”加强政治监督,到二十届中央第一、二轮巡视完成对中管企业全覆盖,再到开展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各项监督多管齐下;
…………
党的二十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始终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扎紧制度“篱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2023 年 12 月 27 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发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这一条例的第三次修订。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不断发力、激励引导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
例的再次修订,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
从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与时俱进,到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升,再到按照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要求,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二十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制度建设蹄疾步稳,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坚实保障。
筑牢思想根基,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
2023 年,一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新的学习竞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全党深入展开。
主题教育启动后,习近平总书记出京调研来到广东。4天时间、辗转千里,自西向东穿行粤西大地,深入企业、港口、农村,同工人、农民、企业家、科技人员等亲切交流,以广泛而深入的调研为全党作出表率。
在考察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开展主题教育是今年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工作部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下功夫见实效。”
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风政风。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接续开展的党内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为广大党员干部补钙壮骨。
从开展警示教育,扎实做好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到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以正心修身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再到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党的二十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一系列强基固本、凝心铸魂的举措,不断淬炼自我革命锐利思想武器。
常青之道,贵在自胜。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 “放眼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像中国共产党如此严肃认真地对待自身建设,如此高度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体系化的方式推进自我革命,这是我们党的显著优势,也是引领时代的制胜之道。”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惕厉自省、笃行不怠,深入推进管党治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推动百年大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淬火成钢,焕发出更加旺盛的生机活力,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
再启新程——“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
2023 年 12 月 26 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共中央举行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 130 周年座谈会。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劈波斩浪、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道出新征程上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远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现代化,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艰巨繁重的系统工程,从来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
前进路上,既有无限风光,亦有乱云飞渡。
环顾国内,经济恢复面临繁重任务,周期性和结构性矛盾叠加,改革发展稳定依然有不少深层次矛盾;
放眼全球,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
检视自身,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将长期存在……
打最硬的铁,须是铁打的人。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
新征程上继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始终坚守根本政治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劈波斩浪注入强大动能。
全面从严治党再启新程,更好发挥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
“持续加大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惩治力度,对涉粮问题线索开展清底式‘回头看’”“深入查办‘影子股东’‘影子公司’‘国皮民骨’以及关联交易、套取资金、输送利益等案件”……
2023 年开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对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
2023 年以来,从金融系统、国有企业到体育、医疗卫生,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反腐纵深推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
新征程上继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正风肃纪反腐,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监督体系,以管党治党的新气象新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全面从严治党再启新程,激发求真务实和担当作为的奋斗力量——
“要不折不扣抓落实,确保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意图。要雷厉风行抓落实,统筹把握时度效。要求真务实抓落实,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敢作善为抓落实,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023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四个抓落实”掷地有声。
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
从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到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厉纠治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问题,为基层减负;再到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做好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工作,着力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新征程上继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推动广大党员干部以更加坚定的理想信念、更加过硬的能力素质、更加严明的纪律作风、更加饱满的精神斗志积极担当作为,不断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全面从严治党再启新程,始终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民生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6 万余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 5.2 万余人。”2023 年8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这一数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
从严肃惩治啃食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腐”,坚决查处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到中办、国办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中央纪委印发意见要求大力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再到推动基层监督落实落细,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规范基层权力运行……
新征程上继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顺应群众所思所想所忧所盼,不断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效取信于民、筑牢党的执政根基,确保党始终赢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衷心拥护的历史主动,始终成为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
风雨兼程赶考路,击鼓催征再出发。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伟大社会革命促进伟大自我革命,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必将在新的赶考之路上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选自 2024 年 1 月 8 日《人民日报》 新华社记者 朱基钗 孙少龙 高蕾)